好的,没问题。请看我以一位在崇明经济园区从业18年的“刘老师”的口吻,为您撰写的这篇文章。 ---

我与崇明的十八年:一份园区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的“前世今生”与撰写心法

我叫老刘,在崇明搞招商,一干就是十八年。从一个风华正茂的小伙子,熬成了别人口中的“刘老师”。这十八年,我眼看着崇明的芦苇荡变成了一座座现代化的标准厂房,也见证了无数企业从一颗种子长成参天大树,“崇明园区招商”也见过太多因为一开始“地基”没打牢而轰然倒塌的案例。这些年,我的工作核心之一,就是陪着那些满怀激情的创业者,走好他们从0到1的第一步——公司注册。而在这所有文件当中,发起人协议无疑是最重要、最核心,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份。它不像营业执照那样挂在墙上光彩夺目,却像公司的“基因密码”,决定了这家企业未来的性格、命运和能走多远。今天,我就想拉拉家常,把我这十八年踩过的坑、总结的经验,掰开揉碎了,跟大伙儿聊聊这份“崇明经济园区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到底该怎么写,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为什么一份协议这么重要?说白了,创业初期,大家都是“兄弟感情深,一口闷”,几杯酒下肚,几十万、上百万的投资就拍板了,觉得谈钱伤感情。可公司一旦开始运转,人性的复杂和商业的残酷就会慢慢浮出水面。谁的功劳大?谁的决策对?利润怎么分?亏了怎么办?这些问题,如果没有一个白纸黑字的“君子协定”,曾经的“兄弟”就可能变成法庭上的“仇人”。我见过最痛心的一家高科技企业,三个合伙人都是技术大牛,产品非常好,市场前景也广阔,就因为当初没签好协议,对股权和退出机制含糊其辞,结果在A轮融资前夕,因为一位合伙人因个人原因突然要求退出,引发了巨大的股权纠纷,最终拖垮了整个项目。“崇明园区招商”这份协议不是不信任,恰恰是为了保护那份最珍贵的信任。在崇明这样一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赛道上,我们更鼓励一种健康、透明、可持续的合作模式,而这份协议,就是这一切的起点。

一、 明确发起人资格

撰写发起人协议的第一步,也是基石,就是要搞清楚“谁有资格坐上这张牌桌”。发起人资格的审查,绝不仅仅是看看身份证、营业执照那么简单。它是一场深入的“尽职调查”的缩影。我们招商部门在接触项目时,首先会对意向发起人的背景进行摸底。这包括他的信用记录、过往的商业经历、是否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甚至是他个人的行业声誉。为什么这么较真?因为一个有“污点”的发起人,未来可能成为公司的“定时“崇明园区招商””。比如,一个在外背负巨额担保债务的人,他持有的股份随时可能被冻结、拍卖,这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股权稳定和银行征信,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崇明园区招商”在协议的开篇部分,必须明确列出全体发起人的详细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约定,若任何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其他发起人有权要求其以原价退出。

我亲身经历过一个案例,大概在七八年前,有两个年轻人带着一个不错的农业科技项目来到园区。他们口才了得,商业计划书也写得天花乱坠,看起来非常有潜力。其中一个合伙人,我们叫他小A,表现得尤为积极和专业。但在我们启动标准的背景核查时,却发现小A在之前的公司曾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被告上法庭,虽然最后调解了,但这个记录总归是个隐患。我把这个情况委婉地透露给了另一位合伙人小B。小B起初还有些不以为然,觉得那是“陈年旧事”。我就跟他打了个比方:“你买车,会买一辆出过重大事故的车吗?即便修得再好,你心里总有个疙瘩。创业合伙是一样的道理。”后来,小B经过慎重考虑,在协议中加入了一条特殊条款:若小A因过往的知识产权问题导致新公司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个人需承担全部赔偿,并自动放弃所有股权。这个条款虽然有点“伤感情”,但却给公司上了一道坚实的保险。果不其然,两年后,小A的前雇主真的找上门来,但因为有协议在先,新公司得以全身而退。这个教训告诉我们,资格审查不是例行公事,而是为公司未来的长治久安扫清雷区。

除了个人背景,发起人的“能力与资源”是否匹配也是一个软性的资格考量。一份优秀的发起人协议,不仅仅是法律文本,它更是一份“合伙哲学”的体现。我常常建议发起人们在正式签署协议前,坐下来深入地聊一聊彼此对公司未来的设想、各自的职责分工、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这些谈话内容,虽然不一定全部写入协议,但它能帮助各方判断彼此是否是“同路人”。比如,有人出钱但不管事(财务投资人),有人出技术但缺资金(核心技术人员),有人有市场资源但不懂管理(业务合伙人)。在协议中,最好能对各自的初步角色和主要职责方向进行一个概括性的描述。这不具备强力的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一种共识,是未来制定更详细的公司章程和岗位职责说明书的基础。它能避免日后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尴尬局面,大家心里都清楚,自己是来挑水的,还是来念经的。

“崇明园区招商”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比如医疗、教育、金融等,国家法律法规对发起人或股东有更严格的资格限制。例如, certain types of schools may require the sponsor to have an educational background. 在崇明,我们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绿色产业,经常会接触到一些新兴领域的公司。这就要求我们招商人员和企业法务都必须对相关政策有敏锐的洞察力。在协议中,必须明确所有发起人均符合其所处行业的法定准入条件,并承诺将持续符合。如果未来因为政策调整导致某位发起人资格不符,必须有一个清晰的退出或调整机制。这就像我们造房子,不仅要看地基牢不牢,还要看这片土地的规划用途是什么,能不能盖你想盖的那种房子。提前把这些“游戏规则”说清楚,可以避免很多未来的被动和纠纷。

二、 厘清出资方式

谈完了“谁来做”,接下来就得聊最实际的问题了——“钱从哪儿来,怎么来”。出资方式是发起人协议的核心条款之一,也是最容易产生模糊地带的地方。最常见、最简单的当然是货币出资,一手交钱,一手给股份,清清楚楚。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科技型企业或者一些轻资产公司中,非货币出资,比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甚至是某个人的个人声誉或“人力资本”,都越来越普遍。这些非货币资产的价值如何评估?产权是否清晰?如何转移到公司名下?这些都是协议里必须明确到不能再明确的内容。

我们先说知识产权出资。这在崇明很多科创企业里很常见。一个专利,一项软件著作权,到底值多少钱?不能合伙人自己拍脑袋说值一千万就一千万。按照法律规定,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过评估作价。这个评估机构必须是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报告要作为协议的附件。我曾经处理过一个项目,一位技术大牛想用他名下的一个算法专利作价入股,占股40%。其他合伙人觉得他是核心技术人物,也就同意了。但我们园区法务在审协议时发现,这个专利还在申请中,并没有正式授权,而且也没有进行任何价值评估。这就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万一专利申请失败怎么办?评估出来的价值远低于预期怎么办?我们立刻叫停了,要求他们先把专利搞定,并且必须找两家不同的评估机构分别评估,取一个相对公允的中间值。“崇明园区招商”协议里还加了一条“业绩对赌”条款:约定未来三年内,这项技术需要为公司创造多少产值,如果没有达到,该技术合伙人需要无偿转让一部分股份给其他合伙人作为补偿。你看,这样一来,既尊重了技术价值,又用商业的尺子把它量化了,公平合理。

除了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产等实物出资也是重头戏。这里的关键点在于“产权转移”。很多时候,发起人会承诺把一块地或者一栋厂房投入公司,但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这导致公司的资产实际上是“悬空”的。“崇明园区招商”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其所有权必须在公司成立后多少天内(比如90天)完成转移登记,将产权人变更为新设立的公司。并且要约定,如果因为发起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转移,该发起人应承担什么责任,比如按日支付违约金,或者其他发起人有权解除其出资资格。我见过一个企业,发起人承诺用一栋厂房作价500万入股,但公司运营了两年,厂房还在老板个人名下。后来老板个人债务缠身,厂房被法院查封了,这500万的出资就成了泡影,公司资金链瞬间断裂。这种“空头支票”式的出资,必须在协议的源头就把它堵死。

还有一个比较棘手的是“人力出资”或者说“干股”。法律上虽然不直接承认“人力”可以作为出资,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会通过股权奖励或期权的方式,来激励核心团队。这种情况下,在发起人协议里,就不能直接写某某以“人力”出资占股多少。一个变通且合规的做法是,先由一部分发起人(通常是货币出资方)代为持有这部分股权,然后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这部分股权的兑现是与服务年限、业绩目标挂钩的。比如,约定技术总监在公司服务满四年,且每年完成KPI,才能逐年获得这部分股权的所有权。如果中途离职,未兑现的部分将由其他股东按约定价格回购。这样既实现了激励效果,又避免了法律风险。这个事情处理起来有点头疼,但至关重要,它把未来的“人情债”变成了现在的“商业契约”,对谁都好。

三、 设定股权结构

如果说发起人协议是公司的“宪法”,那么股权结构就是宪法里的“权力分配”章节,是所有条款中最敏感、最核心,也最容易引爆矛盾的地方。股权怎么分,没有唯一的标准答案,但它有几个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公平性,要充分反映每个发起人的贡献值,无论是资金、技术、资源还是劳动力。其次是前瞻性,要为公司未来的发展留下空间,比如预留股权期权池,用于吸引和激励核心员工。最后是稳定性,要避免出现股权过于平均、导致决策僵局的情况。我这十八年,见过太多因为股权结构“先天不足”而导致公司“后天畸形”的例子了。

股权平分,比如两个人各50%,或者三个人各33.3%,这是我最不建议的模式。为什么?因为它缺少一个最终的决策者。当两位或三位股东意见不合时,公司就会陷入“民主”的陷阱,谁也说服不了谁,谁也做不了决定,最终错失市场良机。我记得非常清楚,大概在2010年左右,园区里有一家做电商的企业,两个大学同学一起创业,激情满满,股权一人一半。开始时顺风顺水,但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在是否要自建仓储、是否要烧钱打广告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一个主张稳健发展,一个主张快速扩张。由于股权对等,谁也拍不了板,董事会开了十几次,吵得不欢而散。“崇明园区招商”这个曾经非常有希望的项目,就在无休止的内耗中慢慢走向了衰亡。“崇明园区招商”我在做咨询时,总会建议发起人们里一定要有一个核心人物,他的股权比例要相对领先,比如超过50%,或者虽然不足50%,但通过协议约定他拥有一票否决权或者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权。这个核心人物,就是公司的“船长”,在风浪来临时,能果断地把握方向。

除了避免绝对平分,股权结构的设计还必须考虑股权稀释的问题。一家公司要发展,几乎必然要经历多轮融资。每一次融资,创始股东的股权都会被稀释。很多创始人在第一轮融资时,看着投资人给出的高估值,欣喜若狂,轻易地就让出了过多的股权。结果到了后面几轮融资,或者在公司需要二次激励时,发现创始团队的股权已经被稀释得所剩无几,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是非常悲哀的。“崇明园区招商”在发起人协议里,虽然不能确定未来融资的具体细节,但可以确立一个原则:对于后续融资,尤其是可能影响创始团队控制权的融资,必须经过持有特定比例以上(比如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且,可以约定一个反稀释条款,保护创始团队在后续低价融资中的利益不被过度侵害。这就像给你的股权加了一道“防水层”,虽然不能完全挡水,但至少能防止被“淹没”。

“崇明园区招商”一个健康的股权结构,还应该为“股权期权池”(ESOP)做好规划。尤其是在崇明重点发展的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人才是第一资源。预留10%到15%的股权作为期权池,用于吸引和留住优秀的技术骨干、管理人员,是行业内的通行做法。这部分股权,在发起人协议里,可以约定由全体发起人按照同比例稀释,或者由大股东代持。关键在于,要从一开始就把这块“蛋糕”留出来。这样,一方面展示了公司分享发展的胸怀,有利于吸引早期优秀人才加入;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未来再要从每个股东身上“割肉”时可能产生的矛盾和不情愿。很多创始人一开始不舍得,觉得公司还是自己的,为什么要给别人留股份?但换个角度想,这10%的股份如果能让公司价值翻十倍,那剩下的90%岂不是更值钱了?这是一种格局,更是一种智慧。

四、 构建治理框架

股权结构分好了“蛋糕”,接下来就是怎么“吃蛋糕”,也就是公司的治理框架。这部分内容主要规定了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它把抽象的股权比例,转化为了具体的、可操作的决策流程。一个设计科学的治理框架,能确保公司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平衡各方利益,防止“一言堂”或者“一盘散沙”这两种极端。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并不意味着凡事都要开股东会。发起人协议应该明确界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崇明园区招商”要规定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按一人一票还是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通常情况下是后者,但对于某些与股东个人身份紧密相关的事项,比如股东除名,也可以约定为一人一票。我还想特别强调一点,就是“书面决议”的有效性。对于一些紧急但非重大的事项,允许全体股东通过书面传签的形式作出决议,而无需召开实体会议,这能大大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这个细节在协议里明确了,能省去未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日常决策核心,是连接股东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桥梁。在股份公司中,董事会通常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发起人协议需要明确首届董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以及各发起人有权推荐的董事名额。这里的关键在于“制衡”。如果一个股东持股51%,他是否就能提名所有的董事?理论上可以,但一个聪明的股权设计会给予其他重要股东(比如持股超过10%或20%的股东)至少一个董事席位,让他们能在董事会层面表达意见,参与决策。这不仅是尊重,更是信息对称和风险控制的必要手段。我服务过一家企业,大股东非常强势,把持了董事会所有席位。结果有一次,他做了一个错误的并购决策,其他小股东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眼睁睁看着公司资产被掏空。如果当时小股东在董事会有一个席位,至少能在决策过程中提出质疑,引发更充分的讨论。“崇明园区招商”协议里关于董事会的席位分配,是一门需要反复博弈和权衡的艺术。

“崇明园区招商”不能忘了监事会(或监事)。很多人觉得监事就是个“虚职”,没什么实权。这其实是一种误解。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他们损害公司利益。在发起人协议中,应该明确监事的任职资格,比如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崇明园区招商”要保障监事履行职权的条件和权力,比如有权查阅公司账簿,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一个“有名无实”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我们鼓励企业在协议中赋予监事会更大的监督权限,比如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重大合同,监事有权进行合规性审查。这就像给公司安装了一个“监控探头”,虽然平时可能感觉不到它的存在,但关键时刻,它能起到震慑和纠错的作用,保障所有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 制定退出机制

谈“进入”的时候豪情万丈,但很少有人愿意谈“退出”,觉得不吉利。“崇明园区招商”作为一个从业十八年的“老人”,我必须说,退出机制是发起人协议中最具人情味、也最显商业智慧的条款。它就像是公司的“离婚协议”,虽然谁都不希望用到,但提前约定好,真到了“感情破裂”那一天,大家也能好聚好散,避免撕破脸皮,两败俱伤。一个好的退出机制,保护的是公司,是其他留下来的股东,也包括想要离开的那个股东自己。

首先要考虑的是“自愿退出”。当某个发起人因为个人原因(比如移民、生病、转行)想离开公司时,他的股权怎么办?协议里必须设定一个清晰的转让流程。最常见的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即想退出的股东(卖方)必须先向其他股东(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转让的条件(价格、数量等)。其他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有权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如果其他股东放弃购买,或者放弃的部分,该股东才可以向公司外的第三方转让。这个流程的设计,是为了防止不熟悉、不认同公司理念的外部人员轻易进入,破坏原有的合作氛围。我曾见过一个案例,一个股东急着用钱,背着其他股东把股权卖给了一个竞争对手,结果公司核心“崇明园区招商”和商业机密面临巨大风险。如果在协议里有“优先购买权”和随后的“同意权”(即向第三方转让还需其他股东同意)的双重锁定,这种悲剧就不会发生。

比自愿退出更复杂、也更难处理的,是“强制退出”或“除名”。当某个发起人出现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比如严重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挪用公司资金、出现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其他股东必须有办法“请”他离开。协议中应当明确列举可以触发强制退出的情形,并规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比如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一旦决议通过,该股东的股权必须转让。转让的价格怎么定?这是一个难点。为了避免纠纷,可以事先约定一个定价公式,比如参照公司上一年度的经审计净资产,或者是一个约定的“惩罚性”价格(比如原始出资额的一定折扣)。这个条款虽然严厉,但它像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所有股东都起到了警示和约束作用,提醒大家要恪尽职守,珍惜共同的基业。

还有一种特殊的退出情形,就是“意外事件”,比如股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他的股权是由继承人继承,还是由其他股东回购?我认为,对于强调“人和”的初创公司,原则上不鼓励继承。因为继承人可能不具备经营公司的能力和意愿,他的加入可能会打破原有的平衡。“崇明园区招商”在协议中可以约定,当发生此类意外时,其他股东或公司本身有权以一个公允的价格(比如评估价)回购其股权。回购的款项可以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样既保障了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又维护了公司股权的稳定性和纯粹性。这个话题虽然沉重,但却是非常现实的问题,提前在协议里用法律语言处理好,远比事后用眼泪和争吵来解决要好得多。

六、 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说前面五个方面是发起人协议的“血肉”,那么违约责任就是保障这一切得以执行的“牙齿”。一份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协议,本质上是一份道德倡议书,缺乏强制力。商业社会,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每个人的自觉。清晰、明确、具有威慑力的违约责任条款,是确保所有发起人都能认真对待并履行自己承诺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告诉每一个人:协议不是废纸一张,违反它,是要付出实实在在代价的。

违约责任的设计,要贯穿于协议的每一个核心条款中。比如,在“出资方式”部分,就要约定,如果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应该怎么办?常见的做法是,除了要求其补足本金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这个利息可以约定得比银行贷款利率高一些,以体现其违约成本。如果超过了一定宽限期仍未缴纳,其他发起人有权解除其发起人资格,并要求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在“知识产权出资”部分,如果出资的权利存在瑕疵,导致公司被第三方追索,那么该出资方不仅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还可能面临股权被强制调整的惩罚。这些具体、量化的惩罚措施,远比一句简单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有效得多。

在“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方面,违约责任的约定尤其重要。发起人,特别是掌握核心技术或市场资源的发起人,他们的“脚踏两条船”行为对公司可能是致命的。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以及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比如两年),发起人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如果违反了,其因此获得的全部收益应归公司所有,这叫“归入权”。“崇明园区招商”公司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一笔高额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数额要能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比如设定为其出资额的数倍,或者预估损失的一定倍数。我记得前几年,我们园区一家公司的技术总监,偷偷在外面开了一家同类型的小公司,把公司的一个半成品项目拿过去自己做了。幸好,他们在发起人协议里签了非常严格的竞业禁止条款,并且约定了高达200万的违-约金。最后我们协助公司通过法律途径,不仅让他关掉了外面的公司,还成功索赔了违约金,挽回了损失。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对于核心人员,违约责任的“牙齿”必须足够锋利。

“崇明园区招商”违约责任的约定也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设定“霸王条款”。比如,不能约定无论违约情节轻重,一律没收全部出资。过高的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不被支持。一个成熟的协议,会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设置一个有梯度的、多样化的责任体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如果适用)、解除合同等。这样,既能让违约者付出代价,也给守约方提供了灵活的救济选择。“崇明园区招商”违约责任条款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维护契约精神,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全体发起人的共同利益。它是一份协议从“纸面”走向“地面”的坚强保障。

结语:一份协议,一个未来

洋洋洒洒写了这么多,回头看看,其实都是在围绕一个核心思想:细节决定成败,契约铸就信任。一份看似繁琐的发起人协议,实则是创业团队对未来的第一份“战略规划书”。它把模糊的期待,变成了清晰的权利和义务;把无形的信任,物化为了有形的条款和规则。在我从业的十八年里,见过太多因为“差不多就行了”的心态而导致的惨痛教训,也见证了那些愿意花时间、花精力把协议打磨得尽善尽美的团队,他们在日后的经营中,往往表现出更强的韧性和更低的内耗。因为他们在一开始,就用最坦诚的方式,解决了最棘手的问题。

崇明经济园区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撰写

“崇明园区招商”协议不是万能的,它无法预测未来所有的变数。但一份好的协议,能为应对这些变数提供一个公平、高效的框架和路径。随着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不断深入,未来的企业将面临更多元、更复杂的挑战和机遇。绿色金融、碳中和、数字经济……这些新趋势对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合作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发起人协议,或许需要加入更多关于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承诺,或者对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崇明园区招商”等新兴风险进行前瞻性约定。它将不再仅仅是一份法律文件,更会成为企业价值观和文化的载体。

“崇明园区招商”我想对所有即将在崇明这片热土上开启梦想的朋友们说:请像对待你的第一个产品、第一个客户一样,郑重地对待这份发起人协议。它或许枯燥,却充满了智慧。它繁琐,却能为你省去未来无数的麻烦。找一个好律师,和你的合伙人一起,开诚布公地,把每一个条款都聊透、谈拢。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宝贵的团队磨合和压力测试。当你们最终在协议上签下自己名字的那一刻,你们不仅是在成立一家公司,更是在共同许下一个关于责任、公平和未来的庄严承诺。

崇明经济园区招商平台见解“崇明园区招商”作为服务企业落地的第一线,我们崇明经济园区招商平台深刻理解一份严谨、完善的发起人协议对于企业稳健起步的重要性。我们认为,这份协议不仅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基石,更是园区进行高质量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的微观体现。我们平台积极倡导并协助企业构建合规的股权结构与治理模式,不仅提供协议撰写的标准化指引和模板参考,更致力于链接专业的法律、财务等第三方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解决方案。我们相信,通过引导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夯实制度基础,可以有效降低未来经营风险,提升企业成活率与核心竞争力,这与崇明追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导向高度契合。我们期待与更多创业者携手,从一份好的协议开始,共同在崇明书写成功篇章。